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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05 上傳
圖中的主體建筑就是業(yè)主們買的南翔茗座
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買房時銷售員說是帶學位的公寓,拿回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才發(fā)現,項目建設的規(guī)劃用途為商業(yè)/辦公(商辦樓),房屋無法落戶,上學就更不用講了?!?月11日,合肥市民朱先生聯(lián)系本網24小時新聞熱線18096665668稱,今年年初,他和妻子花了25萬多元首付款,在省城西安路南翔茗座1號樓購置了一套“公寓學位房”。隨著房屋陸續(xù)交付,朱先生等多名業(yè)主發(fā)現,說好的公寓實際成了商業(yè)辦公用房。還有業(yè)主反映,當初銷售給業(yè)主們房產的南翔茗座銷售人員吳女士已經離職了,開發(fā)商目前拒絕承擔業(yè)主提出的違約責任。
南翔茗座到底是“公寓房”還是商業(yè)辦公房?銷售當時承諾的不花錢上學能否兌現?本網記者當日進行了深入調查。
反映:五萬定金定下“公寓”
湖南人朱先生和妻子李女士在合肥定居多年。從去年開始,夫妻倆打算給女兒買一個有學區(qū)的公寓房。
去年12月底,朱先生通過中介了解到位于西安路的南翔茗座在售的公寓房在售。幾天后,他和妻子來到南翔茗座售樓處,房產銷售員吳女士接待了他們。
“吳女士說,南翔茗座在售的是公寓樓,現房,價格實在,樓盤旁邊是合肥市西安路學校。”朱先生說,得知夫妻倆看中樓盤是否有學區(qū),“吳女士說,南翔茗座的公寓房雖是40年產權,但有學區(qū),孩子可就近讀西安路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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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者與銷售簽訂的南翔茗座購房確認單
吳女士的一番話術,讓朱先生和妻子較為滿意。今年1月1日,夫妻倆再次來到售樓部,簽訂了南翔茗座1棟底商購房確認單。該確認單顯示:朱先生夫妻倆所買的“公寓”面積為59.97平米,單價8944.31元。交付定金為5萬元,明確在1月8日之前付清首付款。李女士、吳女士在確認單上簽了字。
記者看到,該確認單上手寫有兩行備注,備注內容稱可就近上西安路學校?!斑@些內容,是吳女士寫上去的?!敝煜壬f。
焦點:說好的“公寓”咋成了辦公樓?
今年1月7日,朱先生和李女士在南翔茗座售樓處支付了20多萬元首付款,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簽了字?!爱敃r簽合同的流程很快,吳女士告訴我們在合同里哪幾個地方簽字,妻子就簽字了。具體合同里的項目建設規(guī)劃用途等細節(jié),我們都沒來得及看,房產銷售人員也沒有告知我們。”朱先生說,“簽完合同后,吳女士就把合同給收走了,說年后才能拿到?!?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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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05 上傳
土地規(guī)劃用途明確為商業(yè)辦公
跟朱先生和李女士一樣,合肥市民孫慧(化名)也從吳女士手中購買了一套南翔茗座的“公寓學位房”。今年4月前后,孫慧辦理過“公寓”交付手續(xù),拿回商品房買賣合同后,竟發(fā)現所購買的房屋規(guī)劃用途為商業(yè)/辦公。
“說好的‘公寓’,咋拿到手就成了辦公房?”在朱先生年后拿回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記者在合同規(guī)劃用途中看到了商業(yè)/辦公。同時,該合同第十八條也明確提出:買受人的房屋僅作辦公使用。商業(yè)、辦公性質的商品房、水電收費標準按照商業(yè)標準收取,買受人不能辦理戶籍入戶、子女入學等手續(xù)。
仔細看過合同后,朱先生等眾多業(yè)主頓時傻了眼。朱女士認為,開發(fā)商銷售人員的做法“掛羊頭賣狗肉”,涉嫌宣傳欺詐消費者。已有業(yè)主已向合肥市消協(xié)反映。
調查:“南翔茗座是非住宅,屬于商業(yè)性質無學區(qū)”
6月11日上午,記者來到位于包河區(qū)西安路的涉事樓盤南翔茗座。在該樓盤1棟樓3層,記者看到數個房門敞開的房屋已毛坯交付,房屋構造與普通的商業(yè)辦公樓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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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05 上傳
銷售人員朋友圈發(fā)的內容表示房屋是純公寓小區(qū)
“這樣的場景放在半年前,我們想都不敢想。”業(yè)主朱先生邊說,邊找出了多張數月前關于南翔茗座的朋友圈,“發(fā)這些朋友圈的正是吳女士?!庇浾邚倪@些朋友圈截圖中看到,吳女士發(fā)圈所稱的南翔茗座,“是純公寓小區(qū),可能是合肥最適合居住的公寓項目”、“單價7字頭,購雙采光兩房,可上學,不需借讀費。”
此外,有業(yè)主提供了其與銷售人員吳女士的微信聊天截圖。微信中,吳女士承認,南翔茗座是公寓房,帶學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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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05 上傳
銷售人員朋友圈發(fā)的內容明確寫著“可上學,不需借讀費”
11日,記者電話撥通了吳女士的電話,對方稱她現在已不再南翔茗座工作了,對于購房者所述被她的話術“套路”及朋友圈中的內容,她未作回復。
記者梳理發(fā)現,早在2019年8月,就有業(yè)主撥打合肥12345政務直通車詢問買南翔茗座的房子,小孩能否就近上學的問題。8月17日,包河區(qū)政府回復稱,包河區(qū)南翔茗座的產品是非住宅,40年產權,屬于商業(yè)性質,沒有學區(qū)。記者日前從包河區(qū)教育部門獲悉,南翔茗座這一樓盤與附近的合肥市西安路學校沒有學區(qū)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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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05 上傳
銷售人員與購房者的網絡聊天截圖
回應:屬銷售員個人行為 涉事人已被開除
諸多業(yè)主認為,南翔茗座的房產銷售員涉嫌銷售欺詐,他們經多次與南翔茗座開發(fā)商聯(lián)系,訴求遭到拒絕。
11日10時許,南翔茗座開發(fā)商銷售部相關負責人王先生接受了記者電話采訪。王先生說,“吳女士這個員工不是我們自己的員工,是銷售代理公司的員工?!蓖跸壬f,吳女士在私下里與客戶亂寫承諾、亂簽東西?!半m然是個人行為,但很多客戶認為是一種公司行為。目前,她已經被我們開除了。”
“我們售樓部里的沙盤上明確注明南翔茗座的產品屬于商業(yè)辦公性質,無燃氣,無學區(qū)。”王先生說,“銷售人員的個人行為,我們沒有辦法保證?!?br />
“雖然是銷售人員個人行為,但畢竟吳女士所賣的房子屬于南翔茗座的產品,開發(fā)商面對業(yè)主訴求如何應對?”面對記者追問,王先生說,開發(fā)商這邊目前跟附近學校溝通了,了解到目前南翔茗座的業(yè)主如果想上學,需要交一筆近3萬元的贊助費(借讀費)。“我們開發(fā)商方面可以來幫業(yè)主聯(lián)系對接?!?br />
面對一些業(yè)主提出退房款的要求,王先生表示“但如果個別業(yè)主的貸款還沒放下來,我們可以考慮給業(yè)主退還合同中簽訂的首付款?!?br />
說法:房產銷售員的個人銷售行為 開發(fā)商也應承擔法律后果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房地產開發(fā)商與其銷售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系代理關系,即銷售人員以開發(fā)商的名義實施銷售商品房的行為,由開發(fā)商承擔銷售行為的法律后果?!北本┯?合肥)律師事務所孫承龍律師表示,對于在售樓處以開發(fā)商名義進行銷售的人員實際身份,無論其為開發(fā)商的員工,還是第三方公司的員工,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均不影響代理關系的認定。
“對于銷售人員對購房者的承諾,在開發(fā)商以不是自己員工或者員工個人行為為由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guī)定,只要購房者有理由相信銷售人員的承諾是開發(fā)商的承諾,則開發(fā)商需要對銷售人員的承諾承擔法律責任?!睂O承龍稱,在本糾紛中,銷售人員在認購單以另加備注的形式寫下承諾,“并且在自己朋友圈公開宣傳,購房者有理由相信是開發(fā)商的承諾,因此開發(fā)商應對銷售人員的承諾承擔責任?!?記者 吳洋 鄭強強)
來源: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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