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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11:47 上傳
(網絡配圖) 近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刑事裁定書。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艾某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初中文化,原合肥三瓜公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屬南瓜游客服務中心超市負責人,戶籍地巢湖市,住巢湖市。曾于2006年10月23日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現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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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11:47 上傳
(網絡配圖) 原判認定:
2018年4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艾某某利用其是合肥三瓜公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屬南瓜游客服務中心超市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巢湖市強盛商貿有限公司供貨給合肥三瓜公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價值146948元的古井貢系列白酒、巢湖市九翔糖酒商貿有限公司供貨給合肥三瓜公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價值11040元的六年口子窖白酒、由合肥三瓜公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調運給合肥好超市價值17400元的古井貢系列白酒,總計價值175388元。后艾某某將上述白酒部分自用、部分賣掉,所得贓款用于個人消費。合肥三瓜公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份發(fā)現艾某某侵占公司財物的行為,多次找其解決此事;艾某某置之不理,遂該公司報案。
2019年5月2日,艾某某通過其母親司紹姐退賠給合肥三瓜公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175388元,該公司對艾某某表示諒解。
2019年5月13日,艾某某主動至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艾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來源: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巢湖陽光論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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